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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三个谁” 走好群众路线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孙春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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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三个问题,进一步找准自身定位、摸清目标方向、挖掘力量源泉,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才能落到实处,教育实践活动才能取得实效。

当前,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入了承上启下的关键期。开展好会前谈心、自我剖析、会上批评,关键的前提是要增强思想认识、消除思想分歧、筑牢思想根基,回答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三个问题。惟其如此,问题才能找得深、批评才能提得准、作风才能改得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才能有保证。

明确“我是谁”,找准自身定位。人民法官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裁判权的公职人员,其不仅是司法工作者,还是群众工作者。作为司法工作者,法官具有一定的超脱地位,司法权被动行使的性质和规律要求法官裁判必须恪守中立,避免不当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活动与社会完全隔绝、法官与群众完全隔离。推进法官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也并不意味着要“去群众化”,相反,还应警惕脱离群众的精英主义现象。法官拥有一定的裁判公权力,但其与群众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手中的权力只是为了工作需要,不能成为徇私谋私的工具。作为群众工作者,人民性是法官的本质属性。法官虽在字面上称之为“官”,但这只是司法权国家性质的体现,法官的名称前面永远有着“人民”二字。法官来源于群众,直接面对群众,自然也是群众中的一份子,绝不能把自己真当成“官”,与群众搞对立,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否则,一旦产生“官念”、出现“官样”、追求“官福”,必然会迷失自我,忘记“我是谁”,这样就不配再当一名法官。

明确“为了谁”,摸清目标方向。司法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和重要保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体现到司法领域,就是要做到司法为民。从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提出,再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的确立,这些都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优良传统。当前,司法改革稳步推进,但不管形势如何变化,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不能变,群众路线的任务要求不能丢。而且从权力的来源上看,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自然应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法官作为公职人员,作为人民公仆,其最重要的职业良知就是司法为民。惟其如此,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呵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传递司法的好声音和正能量。

明确“依靠谁”,挖掘力量源泉。当前,法院工作存在不少难题,司法公信面临不少挑战,法官的自我评价和群众的社会评价存在较大反差,推进司法改革,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公信,法院和法官必须首先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基础、修炼内功。然而,完全自力更生,这只是成功的基础和一部分。法官职业是一项社会评价依赖性极强的工作,如果司法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法院工作将会面临更多的被动乃至危险。故此,解决好法院系统“六难三案”的问题,法院和法官更应积极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畅通群众体验司法、参与司法的途径方式,加大特邀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参与监督力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监督机制,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主动邀请群众“找茬挑错”,善于接受形式多样的群众参与、群众监督和群众评判,特别是注重强化司法程序内当事人、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延伸监督触角和制约节点,引导人民群众以法治方式参与、监督和评判司法,如此方能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2日 11:02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张青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