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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的利益与担当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文广新局 詹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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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要有担当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而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既然享受利益,就要有所担当。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权利与义务相当的法律体系,构建利益与担当均衡的保障机制,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责任体系,形成人人都有担当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一)自觉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法治的理念已经得到当今社会的普遍认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需要我们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坚持。党的十八大报告又重申了“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为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发展变化,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就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我们要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健全民主协商机制;我们要以政府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为手段,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和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我们要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大部门制改革为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从而建立起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和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有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

(二)不断完善权利与义务相当的法律体系。自1982年我国第四部宪法制定以来,又经过几次的修订,已经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总纲;几十年来制定和修订的各类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为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公正提供了坚强保障。但是,从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当的角度来分析,仍然存在一些违背法治基本原则的霸王条款,部门法规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业法规的行业保护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仅影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秩序,也损害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甚至酿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计划经济框架下制定且没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修订的原因,也就是没有跟上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快速发展这个形势的客观原因;也有人们的思想认识跟不上或者不愿意跟上时代发展的原因,也就是法规制定者的主观原因。这些原因也是造成腐败问题易发多发、作风建设软弱涣散的重要原因,是我们必须坚决纠正和克服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加快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党内法规的集中清理,推进了行政权力规范化建设等等,都是为不断完善权利与义务相当的法律体系而采取的重要步骤。

(三)逐步形成人民要有担当的社会风尚。人民当家作主成了国家的主人,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人民也应该有所担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作为领导要有领导的担当,作为群众也要有群众的担当。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在不断完善权利与义务相当的法律体系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坚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加强对人们的思想道德教育,构建起人人都有担当的责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与中外记者的首次见面会上就特别强调了“责任”两字,他说到这个重大的责任,是对民族的责任,是对人民的责任,是对党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的责任意识和勇于担当的高贵品质。在参观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展览后,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以“雄关漫道真如铁”回顾了中华民族的昨天,又以“人间正道是沧桑”展示了中华民族的今天,还以“长风破浪会有时”宣示了中华民族的明天,同时阐述了“中国梦”的深刻内涵,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共同为之努力”的要求。这要求既是对全党的要求,也是对全国人民的要求,更是对构建责任社会的要求。“中国梦”是全国人民的梦,只要我们象革命先烈们一样,用浴血奋战挑起民族独立的责任;象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们一样,用艰苦创业挑起强国富民的责任;象英雄模范和先进人物们一样,用克己奉公挑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就能逐步形成人人有担当的社会风尚。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14:36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燕妮 打印